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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0月31日 星期一

有法律專家可以解答目前役男出國限制是否還是違憲?

役男出境處理辦法限制役男出境違憲
解釋文
憲法第十條規定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旨在保障人民有任意移居或旅行各地之權利。若欲對人民之自由權利加以限制,必須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所定必要之程度,並以法律定之或經立法機關明確授權由行政機關以命令訂定。限制役男出境係對人民居住遷徙自由之重大限制,兵役法及兵役法施行法均未設規定,亦未明確授權以命令定之。行政院發布之徵兵規則,委由內政部訂定役男出境處理辦法,欠缺法律授權之依據,該辦法第八條規定限制事由,與前開憲法意旨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日起至遲於屆滿六個月時,失其效力。
理由書
憲法所定人民之自由及權利範圍甚廣,凡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保障。惟並非一切自由及權利均無分軒輊受憲法毫無差別之保障:關於人民身體之自由,憲法第八條規定即較為詳盡,其中內容屬於憲法保留之事項者,縱令立法機關,亦不得制定法律加以限制(參照本院釋字第三九二號解釋理由書),而憲法第七條、第九條至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二條之各種自由及權利,則於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條件下,得以法律限制之。至何種事項應以法律直接規範或得委由命令予以規定,與所謂規範密度有關,應視規範對象、內容或法益本身及其所受限制之輕重而容許合理之差異:諸如剝奪人民生命或限制人民身體自由者,必須遵守罪刑法定主義,以制定法律之方式為之;涉及人民其他自由權利之限制者,亦應由法律加以規定,如以法律授權主管機關發布命令為補充規定時,其授權應符合具體明確之原則;若僅屬與執行法律之細節性、技術性次要事項,則得由主管機關發布命令為必要之規範,雖因而對人民產生不便或輕微影響,尚非憲法所不許。又關於給付行政措施,其受法律規範之密度,自較限制人民權益者寬鬆,倘涉及公共利益之重大事項者,應有法律或法律授權之命令為依據之必要,乃屬當然。
憲法第十條規定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係指人民有選擇其居住處所,營私人生活不受干預之自由,且有得依個人意願自由遷徙或旅居各地之權利。對此人民自由權利之限制,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應以法律定之且不得逾越必要之程度。又憲法第二十條規定,人民有依法律服兵役之義務,係指有關人民服兵役之重要事項均應以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之命令予以規定。查兵役法及兵役法施行法並無任何限制役男出境之條款,且兵役法施行法第四十五條僅授權行政院訂定徵兵規則,對性質上屬於限制人民遷徙自由之役男出境限制事項,並未設有任何具體明確授權行政機關訂定之明文,更無行政院得委由內政部訂定辦法之規定,是上開徵兵規則第十八條授權內政部所定之「役男出境處理辦法」第八條限制役男出境之規定,雖基於防範役男藉故出境,逃避其應盡之服兵役義務,惟已構成對人民自由權利之重大限制,與前開憲法意旨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日起至遲於屆滿六個月時,失其效力。
大法官會議主席 院 長 施啟揚
大法官 翁岳生
劉鐵錚
吳 庚
王和雄
王澤鑑
林永謀
施文森
城仲模
陳計男
曾華松
董翔飛
楊慧英
戴東雄
蘇俊雄

有法律專家可以解答目前役男出國限制是否還是違憲?

役男出境處理辦法限制役男出境違憲
解釋文
憲法第十條規定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旨在保障人民有任意移居或旅行各地之權利。若欲對人民之自由權利加以限制,必須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所定必要之程度,並以法律定之或經立法機關明確授權由行政機關以命令訂定。限制役男出境係對人民居住遷徙自由之重大限制,兵役法及兵役法施行法均未設規定,亦未明確授權以命令定之。行政院發布之徵兵規則,委由內政部訂定役男出境處理辦法,欠缺法律授權之依據,該辦法第八條規定限制事由,與前開憲法意旨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日起至遲於屆滿六個月時,失其效力。
理由書
憲法所定人民之自由及權利範圍甚廣,凡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保障。惟並非一切自由及權利均無分軒輊受憲法毫無差別之保障:關於人民身體之自由,憲法第八條規定即較為詳盡,其中內容屬於憲法保留之事項者,縱令立法機關,亦不得制定法律加以限制(參照本院釋字第三九二號解釋理由書),而憲法第七條、第九條至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二條之各種自由及權利,則於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條件下,得以法律限制之。至何種事項應以法律直接規範或得委由命令予以規定,與所謂規範密度有關,應視規範對象、內容或法益本身及其所受限制之輕重而容許合理之差異:諸如剝奪人民生命或限制人民身體自由者,必須遵守罪刑法定主義,以制定法律之方式為之;涉及人民其他自由權利之限制者,亦應由法律加以規定,如以法律授權主管機關發布命令為補充規定時,其授權應符合具體明確之原則;若僅屬與執行法律之細節性、技術性次要事項,則得由主管機關發布命令為必要之規範,雖因而對人民產生不便或輕微影響,尚非憲法所不許。又關於給付行政措施,其受法律規範之密度,自較限制人民權益者寬鬆,倘涉及公共利益之重大事項者,應有法律或法律授權之命令為依據之必要,乃屬當然。
憲法第十條規定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係指人民有選擇其居住處所,營私人生活不受干預之自由,且有得依個人意願自由遷徙或旅居各地之權利。對此人民自由權利之限制,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應以法律定之且不得逾越必要之程度。又憲法第二十條規定,人民有依法律服兵役之義務,係指有關人民服兵役之重要事項均應以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之命令予以規定。查兵役法及兵役法施行法並無任何限制役男出境之條款,且兵役法施行法第四十五條僅授權行政院訂定徵兵規則,對性質上屬於限制人民遷徙自由之役男出境限制事項,並未設有任何具體明確授權行政機關訂定之明文,更無行政院得委由內政部訂定辦法之規定,是上開徵兵規則第十八條授權內政部所定之「役男出境處理辦法」第八條限制役男出境之規定,雖基於防範役男藉故出境,逃避其應盡之服兵役義務,惟已構成對人民自由權利之重大限制,與前開憲法意旨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日起至遲於屆滿六個月時,失其效力。
大法官會議主席 院 長 施啟揚
大法官 翁岳生
劉鐵錚
吳 庚
王和雄
王澤鑑
林永謀
施文森
城仲模
陳計男
曾華松
董翔飛
楊慧英
戴東雄
蘇俊雄

曼谷ALOFT 科技飯店的新潮體驗

今天入住的是一個非常特別的飯店。
他是W hotel的兄弟,在SPG集團說這對兄弟是一個實驗室,可以把很多大膽的創意放在飯店中實行,試探客人的反應。
所以他們的客層喜歡科技產品,依賴網路,喜歡生活在夜店的風格,從一進門,手機就可以開房門,App可以控制所有的房內設備,甚至還有機器人管家!
這邊的年輕商務客,一秒都無法等待享受生活的時間,就不用Check out了!
直接在app上按check out就可以走了!
甚至用這個app, 在都市內探索沒有網路,他會自動幫你連上網路,有問題有專人幫你回答,接下來台灣馬上就會有中山店,花蓮店和金門店! 也會那麼科技新銳嗎?
如果你喜歡本文章。歡迎轉發!

人生終於因為替代役而搬到高雄

一路從北高雄騎了一個小時到這裡,把想看的古老教堂,古老倉庫變成誠品,最後在7-11買了49元組合,躺在港邊,吹著風,聽著音樂,看著燈塔還有船緩緩開過去。
想著大學填了一堆外縣市的志願,最後上了文化,研究所考了成大,澎科大,最後上了實踐。
默默就在台北呆了30年,去了好多國家好多城市,卻一直沒有機會好好品味台灣,說出台灣的歷史。
就在博士班考了大葉大學(阿公住在彰化),義守大學和實踐唯一的博士班。
竟然第二名上了義守的管理博士,最後雖然沒有去唸,卻還是來了這裡。
人生就是有那麼多的如果和未知,才有機會可以好好挖掘更多充滿歷史跟文化的城市。
I Love Kaohsiung!

挪威人航空 Norwegian air shuttle 北歐的廉價航空

挪威人航空
到了現場我才相信真的有這個航空公司,一直以為是不是詐騙集團的網站。
因為去歐洲只要4000元真的太扯,因為萬聖節🎃,沒有人想在這個時間飛出去。
飛機上一餐就要1000多塊,12個小時就三餐,整個登機前就是惶恐(像是孕婦登機那種),因為怕行李超出規定又被拿取托運,怕位子很擠,怕沒水喝,怕感冒更嚴重等等,我181已經算蠻高的了,結果整場都是快200公分的長人,而且提早一個小時就登機,ㄧ過海關就有地勤指引,感覺工作效率非常有組織能力,完全跟廉價航空做聯想,更何況是在物價那麼高的北歐。
所以起飛前15分鐘,全部人已經坐好了!而且剛剛還有人跑去買一堆泰國紀念品。
機上正在播放極光的影片,我會看到嗎?我不知道,因為我不是為了這個而來,而且我來曼谷轉機,採買民生用品,根本不知道會突然去那麼冷的地方,我連長褲都沒有。
我想這就是人生吧,今年的前半年,我努力計劃,控制,汲汲營營想得到我要的東西,結果是什麼都失去了,而且還讓身體與壓力無法得到平衡,我們都不知道自己要去哪裡,可是ㄧ有好的機會就要好好把握,全力以赴,同時顧及親情,友情與愛情,讓我們有一點冒險可是讓大家都變得更好!

我到少年觀護所與高雄戒治所服務後對家庭的感想

記得去年的這個時候我在國外用家庭為主軸切入了多元的主題,我沒有寫得非常明白,但是主要就是我們都該試著放下與修復我們的家庭關係。
因為沒有人生來就是在完美的家庭當中。
今年,去了高雄少年觀護所和高雄戒治所服社會替代役後,更加深感家庭對一個人長成的重要。
所有在我們這邊的收容人與少年,都不是重罪,屏除掉不完整的家庭,他們和我們一樣都是人,沒有什麼差異,犯過錯,誰沒有呢?
我很感謝我的兩個家庭廖家和鄭家都給了我很正面的影響,所以你會發現我新的FB名稱多了一個鄭字,而紹宇是祖譜上給我的名字。
今天,很多問題可以怪給家庭,但也可以試著去解決和預防家庭的問題,而價值觀從進入學校,同儕再來社會的影響其實家庭的主軸態度不會改變太多,但是家庭不曾面對的就會是一個完全不同而且非家人可以影響的狀況。
最血淋淋寫實的一句話常常從社會版的媽媽口中說出:他平常在家裡很乖的,不可能在外面殺人。
那些就是成年後面對壓力,慾望,物質與誘惑甚至性觀念,社會價值觀,霸凌或是道德與法律規範都已經漸漸有自己的一把尺。
所以溝通和跟上時代便變得非常重要,我們常常會覺得都市是一個大染缸,但是你不進入染缸裡你又怎能了解染缸裡的事物呢?本來就在染缸裡長大的小孩可能並不覺得這些事物對他有害,有影響力或是吸引力。
全盤誤解才是最可怕的,因為不了解,不願了解甚至不希望自己的小孩進入某個圈子因為我覺得那是壞的,你可以阻止小孩多久?他長大後還是會遇到,你不可能阻止他一輩子,所以應該訓練他面對事物的態度。
未來,我會讓我的孩子接觸任何的人事物,然後聆聽他對這些人事物的想法,給予正確的觀念,而不是禁止,因為禁止反而會產生好奇,故意叛逆或是同儕共同嘗試。
所以我想說的是:尊重各種的文化是非常重要的,不要把錯的觀念想要灌輸給其他人,因為大家要成為有獨立思考能力的人,而不是用他人的價值觀去活一輩子,所以當你對任何事件有自己的一套想法時,先放下自己的,上網Google一下縱觀的意見,在再思考自己的,再發表自己的意見,不然大家找不到共識,只是更多對立與歧視,只一味自私著捍衛自己的權利,社會不會進步。
圖為這次上來台北陪伴阿公,了解了很多那時候的故事,原來我們家是客家人,也知道未來假日不太會上台北了,因為我有新的目標就是常去彰化探望阿公,所以今天特別跑了一趟小米之家,給我的家人們買了小米手環,希望我不在台北的時間他們可以注意自己的健康,也讓家庭有共通的話題!

給蔡總統的一封信

親愛的蔡總統,
我目前是一位替代役男,昨天致電到役政署詢問有關於我的父系親戚在中國還有親戚要趁早帶還沒有回去過的姑姑們回去浙江見還健在的叔公和奶奶的姐姐的反應非常失望。
役政署竟然回覆: 你們還是有親戚可以陪同,不需要長孫來完成這件事吧? 這個出國的申請一定會被駁回。
我的姑媽,是在浙江平陽縣出生的,現在已經沒有這個縣了,她也是跟著我爺爺奶奶是最後一批從大成島撤退過來的,至今快60幾年沒有回去過,我自己認為我有責任完成這個家族的心願,也傳承銜接下去這樣因為歷史而造成的隔閡。我還有一年的兵要當,我很怕爺爺的弟弟或是奶奶的姐姐沒有機會和我的姑媽和姑姑們見到面,這將會是我們一家人的遺憾,未來等到我們這代,不太可能回去,甚至也像是陌生人一般了。 還懇請蔡總統,在百忙之中,正視役男限制出境已經被大法官釋憲違反憲法的人身遷移移動的自由,而附加的條款更改成可以申請出國但是標準卻是不讓我們申請或是直接駁回,那是否只是在表面上修正但實質卻還是限制了我們身為人的情感或是真實需求的自由。 我並不是一個單一的時候案例,我們替代役男也有國外的女朋友懷孕礙於無法出境處理造成誤會,差點龍鳳胎就要打掉的狀況,國家和社會不重視役男權益和誤解放已經是一個長期而且沒有任何一個單位願意協助我們解決的狀況,大家的反應就是: 拜託! 你們是在當兵耶!
未來我希望能組成替代役男與國軍義務役男自救會讓更多人願意去關心我們所遇到的問題,改變社會對我們的觀感,畢竟這樣的義務對我們來說一直都不是一個選擇,而且我們的人生也從來就沒有因為這件事而更加精彩,反而是錯過更多機會選擇與停滯了原本職涯的規劃。
謝謝蔡總統在這幾個月,讓我們看到原來台灣是有改變的機會,也讓長年認命的半數國民體會到,原來我們也是有機會可以說出我們的心聲,進而減少更多像是大寮監獄脅持案或是更多有關成功嶺的負面事件。